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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习了解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——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“守信践诺宣传月”普法专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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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医者许之以诺,患者报之以信,守信是医疗机构的生存之本、发展之要,也是构建和谐健康医疗环境的先决条件。为推动卫生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,规范卫生健康行业诚信行为,贯彻“推进诚信龙江建设,筑牢卫生安全屏障”理念,发挥社会监督作用,保障人民健康,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8月至9月开展守信践诺宣传月活动,本次宣传月活动的主题为“守信践诺,从我做起”。

  2020年5月28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,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“法典”命名的法律,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。民法典共7编1260条、10万多字,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、体量最大、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。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,是一部固根本、稳预期、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,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、财产安全、交易便利、生活幸福、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。

  一、《民法典》与生命健康相关的重要原则?

  答:1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。

  2、珍视人格与尊严,人格权独立成编。

  3、关注生态环境,确立绿色原则。环境污染责任+生态破坏责任=全面的环境生态侵权责任体系。

  4、回应信息时代,为倡导科技向善提供私法保障。

  5、第一千零九条规定“从事与人体基因、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,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不得危害人体健康,不得违背伦理道德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。”

  6、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”的违法性,以保护“信息变脸”场景下公民的合法肖像权。

  7、适应疫情防控需求,为生命健康提供法治保障。

  8、完善监护制度。在征用事由中增加了“疫情防控”,完善在抢险救灾、疫情防控等情况下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。

  二、《民法典》对健康权、生命权、身体权的规定?

  答:1、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、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隐私权等权利。(第九百九十条)

  2、自然人享有生命权。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。(第一千零二条)

  3、自然人享有身体权。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。(第一千零三条)

  4、自然人享有健康权。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。(第一千零四条)

  三、《民法典》对意定监护的规定?

  答:1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可以与其近亲属、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,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,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,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。(第三十三条)

  2、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,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,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,监护人不得干涉。(第三十五条)

  四、《民法典》对意识不清患者紧急救治代理人制度的规定?

  答: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,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,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,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。(第一千二百二十条)

  五、《民法典》对器官、遗体捐献自主决定权的规定?

  答:1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、人体组织、人体器官、遗体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、骗、利诱其捐献。

  2、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也可以订立遗嘱。

  3、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,该自然人死亡后,其配偶、成年子女、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,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(第一千零六条)

  六、《民法典》对临床试验与辅助生殖技术应进行医学伦理审查的规定?

  答:1、为研制新药、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,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,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,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、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,并经其书面同意。(第一千零八条)

  2、从事与人体基因、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,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不得危害人体健康,不得违背伦理道德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。(第一千零九条)

  七、《民法典》对完善患者知情同意的规定?

  答: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。需要实施手术、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的,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、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,并取得其明确同意;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,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,并取得其明确同意。(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)

  八、《民法典》对医疗机构推定过错的规定?

  答: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:

  (一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;

  (二)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;

  (三)遗失、伪造、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。(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)

  九、《民法典》对医疗产品责任求偿的规定?

  答:因药品、消毒产品、医疗器械的缺陷,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,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、生产者、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,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。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,医疗机构赔偿后,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、生产者、血液提供机构追偿。(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)

  十、《民法典》对患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?

  答:1、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,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,不得非法收集、使用、加工、传输他人个人信息,不得非法买卖、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。(第一百一十一条)

  2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。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,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(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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